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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气象局关于规范升放气球活动的公告

时间:2025-04-29 17:58:06 来源:乾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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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开展升放气球活动要坚决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三、乾安县气象局将对升放气球活动严格审批,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对照《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在危险气体运输、存放、使用以及升放气球操作、值守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于违法升放气球的行为,气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违规升放气球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0438-8231582。

附件: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升放气球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乾安县气象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

升放气球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升放气球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责任:

1、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法律责任: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法律责任: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法律责任:

1、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执守的,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气球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

法律责任: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

法律责任: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七、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

法律责任: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八、应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法律责任:

1、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九、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法律责任: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编辑:宋岱恒

初审:侯艳玉

复审:林寒冬

终审:金福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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