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2、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5、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时限要求
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应科学安排检测时间,尽量安排在4月下旬至5月末雷雨季来临前。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资质要求。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需在吉林省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并公示,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技术服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防雷装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为,结合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业务和管理工作实际,促进检测服务规范化,根据《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编制规范》(QX/T 232-2019)、《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编制规范》(DB36/T 1095-201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检测技术规范》(DB36/T 933-2016)等标准要求,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资质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吉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出具检测报告。
四、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
乾安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全面掌握全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时预报和发布雷电灾害信息。对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有防雷装置不开展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防雷检测机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防雷检测的等违法违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规定,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建立防雷装置建设、检测与维护档案,畅通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渠道并及时广泛传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五、行业的监管责任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职责,特别是要督促所辖的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旅游景区等单位和场所,按法定要求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及时掌握各单位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确保所辖单位防雷装置检测全覆盖。
六、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电话:0438-8231582。
特此公告。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附件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乾安县气象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应依法依规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二、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数据和结果负责。
三、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得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四、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要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六、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七、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中国气象行政审批平台(网址https://zwfw.cma.gov.cn/)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八、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时,检测人员要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向被检单位出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九、检测仪器仪表要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和设备编号。
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十一、保证本单位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设立分支机构的,要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完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十三、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质量考核、信用监管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应按期限完成整改。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有关事项询问并作出说明。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做到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
附件2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为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各单位应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二、各单位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不得涂改、伪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不得擅自施工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三、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委托检测时,应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吉林省气象局官网或咨询吉林省气象局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及有关情况进行核验。
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五、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六、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防护装置。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八、主动关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九、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事故调查。
十、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防雷安全相关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